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报送下列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一)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三)建筑工程项目1/500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四)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五)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六)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F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时限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对七层以下的普通住宅,耐火等级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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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室外消防供水有保证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物,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居住楼等内部装修的一般工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核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如图纸、资料不齐,应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专项验收,报送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含灭火器、应急灯等所有消防器材)。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含检测公司的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上报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竣工资料时,应当在3日内对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应当在竣工资料审查后7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对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在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